1、开证前,应增加对出口商的了解,加强资信调查
进口商应了解出口商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实力,经营规模,有无不良出货记录等等。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仅出口商需要了解进口商,而且进口商同样需要知道出口商的情况。只有这样,业务双方才育巨防患未然。
2、开证时,应要求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口
进口商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买方,其对出口商发运的货物是非常关心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单据与实际货物相脱离,因此,进口商只能通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来约束出口商发运货物。
3、收到对方银行开来信用证时,信用证方可生效
只有加列此条款,原料或设备的进口商在“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下才可以避免对方货物出口后由子不开证或不及时开出信用证而造成己生产的产品不能出口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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