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企业所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使用非常广泛。正常情况下,受益人(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正是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了不良出口商可乘之机去实施欺诈。因此,如何防范信用证项下的欺诈是一个值得探索有意义的问题。本文基于进口商视角,对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并对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如何规避风险给出了相应的启示。
一、案例简介
2018年3月,某工艺品出口企业通过展会结识了一个法国客户,并达成出口手工艺品的订单,FOB贸易术语加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第一笔业务十分顺利,公司发货后寄单索偿很快就收回了货款;第二个月客户追加订单,交易条件不变,卖方按时发货后,向当地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审单后也向法国开证行寄单索偿。但到预计付款期限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偿付,银行没有接到拒付或不符点的通知,客户则声称已经付款,但当地银行一直没有收到款项,向开证行查询,开证行迟迟不作答复。因为公司与该客户是第二次合作,并不是非常了解其资信,此时,已经到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一周左右。
二、信用证付款方式分析
本案例货款能否最终收回取决于信用证的特点以及开证行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些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信用证有三个特点:第一,信用证是一个自足的文件,开证银行不依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础合同对信用证并不具备约束力,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初衷就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使买卖双方放下戒心,促进国际贸易的成交,由银行对受益人权利独立负责,不再是以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的名义负责。第二,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信用证是凭单据支付的,不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会承担付款责任。三是,开证银行是支付的第一责任方而且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独立的,所以说信用证的信用性质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开证银行以开证行的名义独立地向受益人做出的一份付款保证书,开证银行负责承担第一位也就是首要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义务、权利规定也是明确的。第一,开证行有义务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里的指示来开立信用证;第二,开证行有付款的义务;第三,开证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单据。其权利主要有:第一,开证行有权利审核单据; 第二,开证行有权利获得偿付。
相应的,受益人也就是企业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第一,受益人有审核信用证和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权利,如信用证存在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信用证存在无法实现条款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进口方按照合同和方便合同实 际履行为依据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第二,受益人有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的权利,受益人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缮制单据,有权凭单据要求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兑付单据。受益人的义务主要是:第一,受益人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的义务;第二,受益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合格单据的义务。
三、案例处理
在本案例中,开证行并没有没明确拒付,也没有提出单据中存在不符点,按照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决定单证一致付款或者单证不符拒付,期限一过,就意味着开证行失去了拒付的权利。所以,公司继续请当地的寄单行向开证行施加压力索偿;同时,出口公司也保持也与客户联系催要货款。另一方面,公司联系了船公司,查找货物下落,如果提单仍然在开证行手中保管,出口商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其他货主凭背书提单提取货物;如果货物尚未到港,则争取船公司先不要放货,防止出现货款两空的情况发生;假如货物已经被提走则说明进口商已经取得正本单据,要追究开证行的责任同时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四、最终结果
在出口公司和当地银行双方共同努力下,过了预计收款日期十天后终于收回了全部货款。后期了解原因,是开证申请人资金周转遇到了问题,因此没能按时到开证行付款赎单提取货物,借故一直拖延,所幸市场行情没有大的变化。通过本案例,也提醒了公司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重要性和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对出口方的安全保证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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